“暴龍”終審擊退“霸龍” 上海商標注冊|上海注冊商標|上海律點知識產(chǎn)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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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溫州霸龍眼鏡有限公司(下稱霸龍公司)總經(jīng)理祝福太申請注冊的第6212312號“BaLong”商標(下稱爭議商標)。作為“暴龍”眼鏡的品牌所有人,廈門雅瑞光學有限公司(下稱雅瑞公司)終于贏得這場“雙龍”之爭。
據(jù)介紹,爭議商標由霸龍公司總經(jīng)理祝福太于2007年8月10日申請注冊,在2012年3月14日經(jīng)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的眼鏡(光學)等商品上。引證商標為第3192360號“BoLon”商標,于2002年申請注冊,次年經(jīng)商標局核準注冊,當時的專用權人是雅瑞公司的總經(jīng)理黃法調(diào),同樣核定使用在第9類眼鏡類商品上,2011年引證商標由原專用權人黃法調(diào)轉讓給雅瑞公司。
2010年,引證商標的原專用權人黃法調(diào)以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撤銷爭議商標注冊的申請,在商評委撤銷爭議商標后祝福太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祝福太認同兩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但不認可爭議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的侵權。祝福太稱,爭議商標為其使用多年的成熟品牌,經(jīng)過廣泛宣傳使用,在消費者心目中積累了良好的聲譽和口碑,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實際使用中并未造成任何混淆誤認,但對自己的主張祝福太卻沒有提交相應的證據(jù)加以佐證。
最終法院從相關公眾的角度出發(fā),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雖有一定差異,但尚不能導致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上產(chǎn)生不同的視覺效果。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均是由字母構成的商標,不論是按照漢語拼音的認讀方式還是按照外文認讀方式,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讀音差別較小。將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使用在同一種商品上,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屬于兩商標的商品來源產(chǎn)生誤認。在這種情況下爭議商標最終被予以撤銷。(楊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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